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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政务部   发布时间:2022-05-24   阅读次数:13728

豫民文〔2022100

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效”改革要求,2021年度检查采取“网上填报、不见面检查”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16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1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

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并认真填写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可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四、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参检单位应在2022531日前登录河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mzt.henan.gov.cn/),在首页“民政业务直通车”栏目点击“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点击“2021年度年检系统”(登录用户名为单位全称,初始密码为nj123456,进入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要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和资料填写准确,省民政厅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打印资料。网上填报后,各参检单位打印填报资料,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则无法进入系统修改。所打印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除外)。

(三)扫描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社会组织于6月30日前将《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页、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页扫描上传至年检系统。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可直接上传《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页。相关年检纸质材料请妥善保存备查。

五、年度检查结论确定

省民政厅根据社会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省民政厅通过“河南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在10月24日-28日集中时间自行准备文本前往河南省民政综合服务大厅602房间社会组织服务窗口(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河南省民政厅西30米路北)加盖年检印鉴。

七、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登录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查看“填报指南”栏目,也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1.用户登录及其他技术问题136038461132.社会团体内容填报0371-65906119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容填报0371-65900392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2421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

(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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