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做好我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规定,在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四级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分别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组织、审核、管理、监督和民主评议等。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院(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高质量完成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二、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 宣传动员
各院(系)要将国家资助政策和我校各项具体资助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进行广泛宣传,传达给每位学生。
2.认定程序与公示
(1)学生申请。学校随录取通知书向2021级新生发放资助政策简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一)》),其他在校生由院(系)提供发放;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表一)》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二)》)。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材料附于《申请表》之后)。在校学生再次申请,且已提供的证明材料尚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特殊困难学生也需再次提交《申请表(表二)》。
(2)困难认定。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认真进行评议。对于通过省级共享数据提供的特殊困难学生和再次申请的学生,通过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电话家访等方式核实学生的困难情况是否属实、困难等级是否合理、困难情况和等级是否发生变化等。评议结果报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要讨论、审核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安排专人记录。
(3)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填写《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在院(系)网站、宣传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家庭隐私。
同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家庭隐私。
3.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材料整理存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本学年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材料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三、材料报送
各院(系)需要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务部:
1.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名单;
2.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名单;
3.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和公示照片;
4.2021—2022学年困难生认定工作总结。
四、时间安排
认定审核时间:9月1日至9月21日
院(系)公示时间:9月22日至9月28日
材料报送时间:9月28日至9月30日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