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和《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报到须知”有关要求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准假,应在假期结束前报到。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或者请假无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制定下发《做好XX级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对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治愈,但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学务部、教务部、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应在被通知后一周之内离校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病情确有好转者,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学务部审核,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被我校录取后,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应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的,须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凭家长信函,请病假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经请假延误到校注册,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注册者,所误课程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先按照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而后凭交费收据到院(系)办公室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暂缓注册学生,经所在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须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予以注册;如非学生因素使困难学生不能如期贷款,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或其他形式资助,办完手续后予以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五条 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通知学生进行学籍信息核对,若有错误,及时予以更改。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册”,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
考核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以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时,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部核准。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五年制学生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本科、高职高专学生则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学习量,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院(系)鉴定,报教务部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章 课程选修、补考、重修、免修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课程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考试,并在学习过程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部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不及格课程按规定时间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册”,时间按实际取得成绩的时间登记,并注明“补考”、“重修”。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次重修。
第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部备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向院(系)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部审核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七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教务部审核,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公共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公共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向院(系)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四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学期或学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级规定的,允许升级,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统计补考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下一学年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由个人申请,院(系)同意,经教务部、学务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允许跳级就读,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留级分为强制留级和自主留级。学生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予以强制留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由学生自主申请留级,院(系)同意,经教务部、学务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允许留级。学生自接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须在两天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处分的;
(二)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四)艺术类(含音乐)、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含音乐)、非体育类专业;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入所在院(系),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其标准由转入院(系)确定并上报教务部核实。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总课程方能毕业。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专业所在院(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学务部复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7年,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学务部、教务部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交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中途不得复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批准,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领取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具体按照休学期限调整),如无该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重新参加高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休学期满无故超过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自主创业保留学籍时间最长年限为3年。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二)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办理退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并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的学生,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满意申诉结果,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和对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以及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教育等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考勤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可采取辅导员、任课教师督查,学生考勤班长点名清查的办法。各班级应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并定期交院(系)。任课教师的随堂考勤要及时填写在班级教师日志上,由院(系)定期收缴汇总,并报教务部备案。
学生考勤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定期向学生公布。
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表)册的发放、收集、统计、立档、检查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院(系)学生考勤统计表报送教务部和学务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长假(一周以上)须有医生诊断证明和学校医务室的签署意见;因事请假须交验必要证明、证件;
(二)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教练员和院(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教练员、院(系)、学务部批准;一周以上的由辅导员、教练员、院(系)、学务部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学生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或事后补假。续假、补假均须交验有关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到校后应到所在院(系)销假。请假期满未到校或到校后未销假者,其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
(一)学生缺勤时的统计,请假者按请假缺勤统计,未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课统计。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教学活动,每缺勤(旷课或请假)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
(三)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学时计算。
(四)学生全天缺勤,每缺勤一天按六学时计算,上午为四学时,下午为二学时。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三周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考勤处分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教务部根据学生考勤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送相关处分权限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按照具体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优异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集体的表彰和奖励类型有:奖学金、三好学生、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文明宿舍等。具体的评比条件、评比办法和奖励规定参看学校制定的相关奖励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未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处分的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有不及格的课程或未修满规定学分,但尚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准予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准再次重修,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及时完成平台学历注册。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毕业或结业的学生离校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