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我校学生情况国家助学金分为4400元、3300元、2200元三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对于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后,参与评定国家助学金的权益,不再受影响;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或义务劳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或生活费用,且由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名额、申请与评审时间由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下发文件规定另行通知。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按照学校当年下发通知的要求,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助学金申请名单,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学期学校在接到国家、省、市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到位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将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重新分配,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