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管理,推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学院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学术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段位)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和特邀委员两部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全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处理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产生。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优质产教融合单位行业导师中聘任,不超过6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免去其任职。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上一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拟定,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对高等教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三年内,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群众基础好。
(四)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勤勉务实,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愿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党政联席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五)对违反师德师风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六)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人员缺额的,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替补要求,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上述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保密;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课程、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院职称评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和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认定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项目、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级各类学术人才人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年度履职和审议事项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相关学术事务提出发展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表决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委员人数须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学术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可邀请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根据需要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决议结果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许可,其他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周内给予答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二级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应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9人单数组成(根据各单位教工人数三分之一酌定),担任院(系、部)党政负责人的委员数不多于三分之一,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分布应当与院(系、部)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可适当考虑行业导师担任特邀委员。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人数多于5人的设副主任1人),秘书1人,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九条 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系、部)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院(系、部)学术分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对本院(系、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一)审议本院(系、部)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科研与学科专业建设有关重要文件;
(二)加强本院(系、部)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本院(系、部)学术纠纷、学术失范、教学事故等行为的调查;
(三)院(系、部)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院(系、部)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本院(系、部)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及培养方案;
(六)对本院(系、部)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审议;
(七)审议本院(系、部)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相关制度;
(八)对拟上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奖励等进行学术审定并推荐;
(九)根据需要,对本院(系、部)教学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十)根据需要,对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奖励涉及的期刊级别、成果水平等进行审定并推荐;
(十一)对本院(系、部)拟报先进个人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审定并推荐;
(十二)对本院(系、部)拟引进人员或外出进修人员科研、教学水平进行评价并推荐;
(十三)审议本院(系、部)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
(十四)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结果应有文字结论,并由主任签字认可;
(十五)办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院(系、部)应当做出说明、 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由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