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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务部   发布时间:2024-11-06   阅读次数:545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工会有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义和建议。

(二)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建议学院对工作卓有成效、有业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晋升;对不称职的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给予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民主协商候选人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后,或者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结构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院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教授、学院原领导、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只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方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代表团团长,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人选建议名单,交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报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院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提出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也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团和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必要时代表团可增设一名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一届,执行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提请本届职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职代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交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3、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大会期间会同秘书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议程;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执委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教代会予以确认;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施行,在施行中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院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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