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要求、《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财教〔2023〕171号)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主要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二、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奖助学金等各个资助项目的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将文件要求传达至每个院(系)、辅导员和资助专干。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途径、办理流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细则修订完善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谨细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主动收集、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量化指标体系,提高认定精准度。要重点聚焦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灾情严重地区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多渠道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针对性制定帮扶方案。要认真做好13类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发放工作,对确实不需要资助的学生,务必要说明不资助原因。要上好学生资助“两节课”,即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个上一节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发放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将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收中,引导学生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材料。要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动态调整国家助学金名额
各院(系)可结合实际,对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在一定幅度内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实际评选人数与下达总人数相比,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5%。对因汛受灾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等次资助。要引导学生通过各类资助措施的优势互补,提高政策实施的综合效果。
(四)切实保障原建档立卡学生应助尽助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要求,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接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享受资助政策。对在本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普通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4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各院(系)应鼓励原建档立卡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
(五)严格审核获奖(助)学生学籍信息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前,须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具备获奖(助)资格。
(六)严格落实公示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基本原则,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和学校两个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隐私。
(七)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1.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见“教财厅函〔2019〕105号”文件)。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评选因素。
4.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审批材料,均须按要求规范填报,填报前要审慎阅读有关要求,填报时要实事求是、客观严谨,填报后要逐项逐行核对信息。
5.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助)资格,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
1.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批复或备案后,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过程中须优先使用中央资金拨付。
2.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院(系)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入调减表和调增表,此项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操作,表格由省系统导出,学年末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
3.加强服兵役学生信息和相关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学生应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不包含在本次国家助学金名额内)、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精准发放到位。各院(系)要在每学期开学后及时落实退役士兵(入)复学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学生按时提及申请材料。
4.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严把发放节点。对发现问题严肃对待、即查即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九)认真做好系统应用
学校资助管理中要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以下简称:国奖系统)应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材料信息化规范》要求,明确责任人员,配备专业设备,确保按时、有序开展国家奖学金线上评审工作。
(十)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各院(系)要组织参评学生,在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时,一并提供个人事迹材料。可结合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宣传和资助育人活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育人导向作用。
三、日程安排
9月1日—10月15日,为学校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在此基础上,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相关信息录入省系统,各院(系)组织学生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各院(系)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省系统全部国家奖助学金院(系)审核。10月11日-10月14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对系统内填写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进行审核,院(系)对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反馈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改。10月15日24时数据录入上报截止。
10月23日—10月24日为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材料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时间。各院(系)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提前打印材料,签字、盖章,整理上报。
11月30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发放完毕各院(系)要及时通过“学生受助情况温馨告知书”等形式,将学生的受奖助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12月上旬至2024年初,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由院(系)统一从省系统下载打印(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至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排名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学生,需附小少专业说明材料;参评学生入学超过修业年限的学生,需附修业年限说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总人数和综合考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的学生,需附排名总人数不一致说明材料。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格式见附件2。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1份,由院(系)统一从省系统下载打印(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1份,打印成A4幅面,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
5.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公示名单1份,打印成A4幅面;
(二)填报要求
1.上报的总结报告及评审、公示名单均须加盖院(系)公章。其中,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1)“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须采用同一班级标准排名,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2)“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3)“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4)“推荐意见”应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
(5)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国家奖学金“院系意见”字数控制在50字以上15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公示时间应填写阿拉伯数字。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系)意见”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名。
(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意见”处须加盖学校公章。
(8)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
(9)表中凡需加盖公章之处,均为学校、院(系)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不按要求盖章(或印章模糊不清)视为无效申请。
(10)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打印。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包括个人照片、个人简介、推荐理由和事迹正文四部分(附件2)。
(1)个人2寸免冠照片1张(电子档),背景白色,大小不低于3M,JPG格式。
(2)个人简介。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校专业班级主要事迹成果及获奖情况,120-150字。
(3)推荐理由。以第三人称对获奖学生优秀事迹进行凝练评述,语言具有一定倡导性和感召力,50-100字。
(4)个人事迹。要求主题突出、语言流畅,以个人在校期间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重要经历或典型事迹为主线,用第三人称,生动叙述获奖学生在学生资助等国家政策关怀下刻苦奋斗、 成长蜕变的感人历程。文章整体应为纪实类文体,叙事客观准确完整,注重具体细节描写,不得抄袭,不要将思想、学习、生活 等方面内容简单罗列,避免写成学期总结或个人鉴定。文章大标题要朴实贴切、见题知意,必要时可设副标题;正文字数控制在 1800-2200字,划分若干段落,结构条例清晰,每个段落集中讲述一个观点或事件;不同段落之前,设小标题,小标题下不再设次级标题。
(5)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须上报电子材料。每个学生一个文件夹,命名规则为“奖项全称-院(系)-学生姓名”,电子文档和照片命名规则同文件夹。
各院(系)要组织获奖学生认真撰写事迹材料,引导学生在写作过程中进一步思考成长历程、感受政策温暖、感恩国家资助。每位学生的事迹材料需明确一名指导老师,辅导学生对事迹材料进行深度挖掘、修改把关,并撰写推荐理由。指导老师原则上应为事迹材料反映事项涉及的资助工作者、辅导员或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