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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28   阅读次数:36768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工作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㈠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四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在学院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代表占学院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10—15%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院办企业职工、勤工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二十五,女职工和工人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⑴由学院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基层工会统管单位的分布情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⑵工会应向全院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⑶分工会要开好小组长会议,按照要求部署好代表选举工作,各工会小组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职工的半数才能当选;

⑷选举单位(选区)将选举结果上报工会,由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院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⑸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⑴代表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院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③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院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④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⑤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止和打击报复时,有向工会或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⑵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④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培训

学院工会应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9、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⑴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⑵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师、管理干部、工人、学生,也可以是本院退(离)休干部;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委员会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⑴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⑵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转给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⑶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解答或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院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院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确定一、二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院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组,一般应设办公室、秘书组、组织组、提案组、宣传组、后勤组等。

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一般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党组织分管会工作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5、学院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抓紧做好大会报告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⑴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⑵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组成。

⑶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会同筹委会组织组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第二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⑷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院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团讨论,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学院实际情况,符合教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准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有间隔,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院长或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会议上代表们提出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院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向大会报告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文件及预备会上已通过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团继续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院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5、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院长工作报告、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和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7、大会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然后大会闭幕。

8、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省教育工会。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院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各代表团和每个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好的集体和个人,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5、工会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必要时,经学院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产生及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应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委员会、人事福利民主管理委员会、房屋基建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等。

2、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七名以上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闭会期间,也可以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4、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㈤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执委会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制度

⑴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研究决定或执委会、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⑵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和关人员参加。

⑶提交执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院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院党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经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每年一次的大会,也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㈥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院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院党委同意)的具体建议。

2、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定。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㈦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4、教代会的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院档案室,副本存工会档案资料室备查。

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教代会行使四项职权,即:㈠审议建议权;㈡审议通过权;㈢审议决定权;㈣评议监督权。

㈠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的基本范围

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

审议建议权与教代会其他职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最重要,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院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院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院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院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院长。教代会审议学院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院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⑴院长(学院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⑵在院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院长反映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⑶院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职工代表。

⑷将院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草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⑸院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⑹教代会对决策(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院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㈡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由院长颁布实行。

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即与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这类问题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院长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院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

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⑴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根据和条件,应与工会商量,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

⑵学院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院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⑶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⑷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⑸院长颁布施行方案。

⑹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群众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行。

㈢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群众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院行政应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院行政(院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提请学校党委协调处理。

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㈣ 行使评议监督权

1、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院党委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党政领导干部、机关部分处室、委主要负责人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

3、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是教代会执委会。

4、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评议。

5、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坚持群众性、公正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6、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以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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