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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者: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8-31   阅读次数:936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证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性质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为郑州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二章  校名、校址、校歌、校徽、校训

第五条  学院名称: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Songshan Shaolin Wushu College

第六条  校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嵩山路南段(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大禹路西段为老校区)

     网址:http://www.shaolinkungfu.edu.cn。

第七条  校歌:《嵩山魂》巍巍嵩山五岳尊,滔滔黄河中华魂。日月精华养我身,天地灵气润我心。父母生养我,祖国育成人。恩泽感天地,爱心动风云。苦练百家功,熟读千卷文。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先辈望我成英才,誓做栋梁人。

第八条  校徽:呈圆形,图案由变形山体和水纹组合而成,象征学院在嵩山脚下,有依山傍水的地理优势、尚武崇文的办学特色、海纳百川的办学精神和奋发向上的时代风貌。

第九条  校训:崇德尚武,励志重文。

第三章  办学定位

第十条 学院坚持武术为根、文化为魂、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德育厚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探索文武结合、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路径;坚持特色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科学管理、注重内涵,实现质量、结构、效益统筹发展,持续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发展类型定位: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开放式的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发展特色定位:发挥少林武术和“国家汉语国际推广少林武术基地”两大优势,把武术教育、国防教育、汉语国际推广作为学院发展的三大特色。

第十三条  发展方向定位:立足河南,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以武术教育事业、武术文化产业、健康服务行业和国防与安全领域为四个主要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  发展目标定位:依托武术教育、国防教育、汉语国际推广优势,用20年左右时间,把学院建设成为在同类院校中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职业本科院校。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定位: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职业精神、武术功底扎实、人文素养好、专业能力强、能用外语进行交流、有创新精神、有社会责任感、有发展后劲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举办者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者为郑州少林塔沟教育集团。

第十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参与制定学院的章程;

(二)提名学院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人选;

(三)提名院长人选,对院长以外的其他院级领导人选有建议权,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五)通过学院理事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

(六)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七)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学院的重大财产管理行为、财务制度等进行监督,保证学院法人财产的稳定;

(八)查阅学院有关记录、档案,对学院的办学质量、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九)参加学院理事会会议,列席学院党委会议、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十)申请变更学院的举办者;

(十一)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获得国家和地方的补偿和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学院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根据学院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院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二)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支持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办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河南省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的办学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模式、重要机构设置及编制、资金筹措和使用等重大事项;

(二)制定学院长期、中期、近期发展规划,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批准院长提名的副职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用;决定院长、副院长的工资待遇方案;对院长、副院长实施监督,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述职,对他们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四)批准学院机构设置、职工编制和收入分配方案;

(五)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筹措教育资金,接受各种捐款;

(六)制定、修改和解释理事会章程和学院章程,听取和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

(七)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审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9人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及学院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理事会成员应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忠诚教育事业,领导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应有较高学历和职称,懂得高等教育规律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担任。理事会中的学院领导代表由理事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指定。理事每届任期 2年,调整、免职程序亦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会成员过半参加,不足一半(含一半)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但涉及以下重大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7人,任期与理事会同。监事会成员在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院教职工或河南省教育厅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院理事会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计学院财务状况;

(二)对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损害学院和师生的利益时,监事会要履行职责,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制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三)提名配备学院副院长,提出学院机构设置方案,聘任中层干部,报理事会批准或备案;

(四)提出学院人员编制方案、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奖惩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多出研究成果;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和对外联络与交流;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上级和学院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系部实行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活跃校园生活,做院党委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八章  专业设置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围绕武术教育、国防教育和汉语国际推广三大特色,建设和发展四大专业群:面向汉语国际推广的专业群、面向武术教育和武术表演的专业群、面向武术文化产业和健康服务的专业群、面向国防教育行业的专业群。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专业设置动态预测调整机制。其调整原则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其他本科院校错位发展,加大市场紧缺专业开发,注重特色专业建设,发挥重点专业的带动效应,实现专业数量与质量、长线与短线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专业结构。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所有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考核办法,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晋升、工资进档、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按工作岗位和贡献合理获得报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五)知悉学院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校、爱生、爱岗、敬业;

(二)一切为了学生,努力为学生服务;

(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自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抵制侵害学院利益的不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也包括学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参加院内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机会;

(四)公正获得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证书;

(五)知悉学院建设、发展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按程序向学院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本人认为不公的事项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四)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注意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理念,为学生学习、生活、娱乐提供尽可能好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万元整,由郑州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单独出资。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社会捐助;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全部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统一收取、预算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示的为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捐赠自愿、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对捐赠钱物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院内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学院从政府、企业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得到的专项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章程要求实行统收统支、分块管理、预算支出和不得坐支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七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审批机关收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学院教代会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总规范和基本准则,学院的其他规章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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