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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质量部   发布时间:2023-10-19   阅读次数:841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对原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10日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在省内注册的、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以培育和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地方,围绕产业发展布局与区域特色,通过与省辖市政府共建的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3.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认定,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

  5.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4.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5.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7.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和经费;

  2.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考评工作;

  3.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建设。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特殊需要可以设立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组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重点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的设立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拟设立分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提出建设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重点实验室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对我省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支撑作用。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重点实验室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南优势和特色,同时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辖市级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部)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2人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1000万元以上;

  5.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程序: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提交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并在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省科技厅负责受理重点实验室申请,结合专家会议评审意见、各学科领域创新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形成重点实验室拟考察名单。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拟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二)共建类重点实验室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要,由省辖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需求,并列入厅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专题协商事项。

  2.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在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共建类)》,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前期论证,并以市政府文件向省科技厅致函,函中须附确保在建设和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经费支持的承诺。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评议,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制定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4.根据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地考察,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省辖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专题协商,专题协商议定事项中应明确该重点实验室目标定位、各方职责和义务,并形成共建重点实验室专题协商会议纪要。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商纪要,组织编制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省科技厅与省辖市政府共同下达同意建设的文件。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1.申报重点实验室,依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省科技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经省科技厅同意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备案。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人员不与本单位现有同级别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重复;依托单位应每年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按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开放运行。

  对国家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批准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申请,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参加省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运行发展中所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给予政策上支持。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变更研究方向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为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活动、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情况下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等组成。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研究人员调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管理队伍,依托单位安排专职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依托单位负责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开放基金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开放课题申请单位,设置访问学者岗位,访问学者应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三个月以上,吸引国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重点实验室,成立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购的大型仪器设备采取自愿的原则。省科技厅根据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单独核算,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重点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其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四)重点实验室按计划任务书验收达不到要求的。

第六章 评 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依托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运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经费使用要按《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给予优先支持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积极择优支持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enanKeyLaboratoryof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16〕164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增强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省科技厅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和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质)量与完成数(质)量。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确定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重点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对于晋升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重点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等评估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重点实验室自评工作(近三年)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三章 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时,专家应如实分析重点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重点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对现场考察对象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同一组重点实验室的现场考察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重点实验室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

  2.审核《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3.考察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4.随机抽取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第十九条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以更高级别的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在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汇总现场考察专家组打分及会议评审的得分,按参加评估的学科(领域)进行综合排序,与评估工作报告一并提交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支持。经费使用按《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或增加奖励。

  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科技部批准建设或验收后开放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补助。在科技部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前,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评估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6〕164号)同时废止。

(转载来源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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