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再具备校内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三条 奖学金按照总人数10%评比,其中一等奖1%,每人1000元;二等奖3%,每人500元;三等奖6%,每人300元。
第四条 评审组织与程序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奖学金具体组织管理、评审指导相关工作,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校内奖学金申请审查、组织评审相关工作。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生个人申请,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发放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基本参评条件
1.申请者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者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绩优秀,学年各科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各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条:
1.刻苦学习,锐意进取,考试成绩优秀,学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最低一门在75分(含75分)以上;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年终综合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
3.综合表现优秀,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1)学生学习成绩评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者;
(2)量化考核计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者。
(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条:
1.刻苦学习,锐意进取,考试成绩优秀,学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最低一门在70分(含70分)以上;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年终综合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
3.综合表现优秀,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二等奖学金:
(1)学生学习成绩评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以内者;
(2)量化考核计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以内者。
(四)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其中一条:
1.刻苦学习,锐意进取,考试成绩优秀,学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最低一门在65分(含65分)以上;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年终综合测评在班里前20%;
3.综合表现优秀,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三等奖学金:
(1)学生学习成绩评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者;
(2)量化考核计分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者。
(五)以上评选条件中的成绩不包含公共体育课成绩和选修课成绩。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和选修课成绩均应在良好以上。
(六)申请缓考的学生,如有一门课程未能参加正常考试,只能参评三等奖学金,如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未能参加正常考试,该学年不能参评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