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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预警制度

发布者:党务部   发布时间:2024-11-04   阅读次数:1041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处置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全省教育系统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豫教党〔2024103号)、《关于印发<清廉河南建设清廉学校创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教党〔2022117号)、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2023年清廉学校创建行动工作方案》(院党字〔202318号)、《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院党字〔2024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清廉学校创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岗位。

第三条 本制度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

第四条 实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持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防范和预警处置相结合,学院纪委组织协调和各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五条 通过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学院各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实现职责清晰、制度完善、流程明确、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责任到位、阳光运行、问责有力,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督,降低廉政风险,逐步建立起学院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推进学院清廉学校创建行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条 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的职责权限,绘制每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图,根据权力运行流程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滋生腐败问题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在组织开展的作风监察、效能监察、信访调查、案件检查、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点,需要党委或纪委采取防控措施的,向党委或纪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防控建议。

第八条 各部门对收集的腐败迹象信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学院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学院或部门职责范围外的腐败迹象信息和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各部门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应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告诫、函询、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学院纪委综合协调,并负责检查。

第十条 对于各部门的腐败迹象,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部门发放信访通知书,或与责任领导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4、在一定范围内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职工的腐败迹象,由各部门或学院纪委根据职责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当事人发放信访通知书,或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4、召开民主或组织生活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帮助;

5、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6、对当事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接到腐败迹象预警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腐败迹象进行自查,在实施预警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或报告有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回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预警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了解,督导落实。

第十四条 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措施,致使本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离任审查机制,对于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高风险岗位人员调整或离职时,由党务部牵头财务处、资产处、政务部等部门要对其在职期间分管资产、财务往来、大额资金等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规范集团内部审批机制,对于集团及学院制度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责任部门在见到集团领导的书面签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决不能擅自办理。此项工作职业学院纪委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学院与二级党组织签订岗位风险点防控责任书,各二级党组织分析研判各岗位廉洁暨舆情风险点,并与个人签订防控责任书。学院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负全面责任,从严抓好落实。各二级党组织每月自查一次,形成自查情况总结。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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