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申诉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学校在册的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申诉受理工作小组成员组建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党政工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工作小组。
第七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得向所在学院(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分;
(三)学校各类表彰;
(四)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人事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工作小组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工作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工作小组作出的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所在部门 | 所在岗位 | |||||||
联系方式 | ||||||||
家庭住址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到何种处理决定 | ||||||||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 ||||||||
受到处理的事由 | ||||||||
个人申诉 陈述 | (请详细陈述申诉的起因、经过、结果,可附件。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列在附件之中) | |||||||
申诉请求 | ||||||||
部门意见:
| 主管院领导意见: |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裁定书
申诉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申诉人所在部门 | 申诉人所在岗位 | |||||||||
作出原处理意见的部门 | ||||||||||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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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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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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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诉处理决定 | 作出决定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理单位(盖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