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学术成果评价体系,提高科研成果认定水平,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规范、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2〕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果认定
第一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获奖成果、专利成果、智库成果、技术标准及其他作品等。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我院教师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纵向、横向研究课题与项目(科研项目级别认定详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三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学术刊物、辑刊、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
学术论文分为国家权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和一般期刊论文。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比如综合类的《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A、B、C、D辑》(中国科学院主办),数学领域的《应用数学学报》(中国数学会主办)等都属于这类权威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CPCI-S为科技会议文献引文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专业刊物及论文集等非正式学术出版载体。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
论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文章字数一般要求2000字以上;作品类按版面计算,要求一版及以上。
思想政治类文章认定说明:
(一)对刊发在中央媒体的理论性、学术性文章,等同于CSSCI期刊论文。中央媒体主要指隶属(直属)中宣部、广电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新闻媒体。常见的中央新闻媒体有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日报网、央视网等,此外中宣部直属的《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等也属于中央媒体。
(二)刊发在《河南日报》《北京日报》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理论版上的文章等同于北大核心期刊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官方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类网络作品,点击率达30万次以上,经2名同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鉴定为优秀的,等同于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可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对论文著作的要求。
以上文章作品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
第四条 学术著作主要指专著、译著、原创性编著、古籍整理作品等。
第五条 教材主要指与教学有关的具有实用性和规范性的书籍。
第六条 获奖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校级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专利成果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成果。
第八条 智库成果是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党政机关或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规上企业采纳的,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一般为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立法建议等。
第九条 技术标准是指以我院为第一起草单位,由政府发布的文件,包括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十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我院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校外单位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其认定均应以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并通过审核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类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须对其收录、转摘情况进行补充登记。
第十二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暂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按自然年实行年度登记,每年开展一次。科研成果因客观原因未在当年完成登记的,须在次年成果登记期内完成补登,逾期不再受理登记。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成果登记以院系(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院系(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国(境)外机构和个人等协议委托我院进行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级别认定主要根据项目来源与经费额度。纵向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院的立项文件为依据,且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指定账户。横向项目以项目合同书(协议)及到达我校指定账户的经费记录为依据。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厅局级重大项目、厅局级重点项目、厅局级一般项目,校级项目等。
第十八条 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
(一)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含专项重大委托项目/课题等类型);
(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含专项、重大委托项目等类型);
(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四)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的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五)资助额度达到80万元的部委级项目;
(六)由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含专项、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类型);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大项目;
(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四)资助额度不少于150万元的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五)资助额度达到50万元的部委级项目。
第二十条 国家级一般项目包括:
(一)国家社科、自科基金一般项目;
(二)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年度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重大项目(国家部委级项目)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及中央党群机构科研规划内且资助额度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项目;
(二)国家各部委及中央党群机构特别委托且资助额度不少于10万元的研究项目;
(三)教育部所属司局机构特别委托且资助额度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育部等国家部级单位的科研项目;
(四)国家一级学会发布且资助额度不少于10万元的研究课题;
(五)国家各部委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部级重点项目包括:
(一)河南省高校科技/社科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二)河南省高校科技/社科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
(三)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资助项目);
(五)资助额度不少于2万元的省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一般项目包括:
(一)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重大招标及重点项目;
(二)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指导项目);
(三)河南省软科学、科技攻关研究计划项目;
(四)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
(五)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
(六)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资助项目;
(七)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资助项目;
(八)省级部门特别委托且资助额度不少于5万元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厅局级重大项目包括:
(一)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项目);
(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强省项目(资助项目);
(三)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厅局级重点项目包括:
(一)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指导项目);
(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指导项目);
(三)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四)郑州市科技攻关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五)省级部门特别委托且资助额度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厅局级一般项目包括:
(一)省科技厅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
(二)河南省社科联项目;
(三)郑州市社科联项目;
(四)除厅局级重点项目外的其他厅局级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校级项目:指由学院自行设立,经学校科研处正式下文认定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纵向项目子课题的级别认定。子课题是指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将我院列为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且有明确经费预算的课题分支。
(一)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的级别认定
1. 以我院为主持单位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2. 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校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且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的,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二)其他国家级纵向项目子课题的级别认定
1. 到校科研经费20万元(含)及以上的纵向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2. 到校科研经费为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纵向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级重点项目;
3. 到校科研经费为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纵向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厅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级别认定,按照《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教改项目的级别认定以教务处意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认定级别的科研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科研处组织专家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成果登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与事实不符的登记,我院将撤销该成果登记,并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研成果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科研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