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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学务部   发布时间:2023-11-08   阅读次数:64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务部、教务部、学生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并可以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受理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院(系)师生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所作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并损害学生个人利益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引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程序错误;

(三)认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采用的证据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采用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认为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时,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申诉、应诉。

第十条 申诉人填写《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附件1),同时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名以下代表,并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于接到申诉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自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申诉答辩状、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及依据。若被申诉人经审核认定申诉理由充分,确属处分或者处理不当者,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并书面通知委员会。

被申诉人逾期未做出答辩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时,委员会可以对学生申诉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于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销申诉申请,书面申请应当一式两份,送达委员会,由委员会转交被申诉人,委员会及被申诉人应将撤销申诉申请存档。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的;

(三)自动撤销申诉或者接到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相牵连事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复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在复查期内召开听证会,申诉人或者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到会。

第十七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他人隐私的,应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涉及有机密要求文件、材料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又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相牵连事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程序,待诉讼终结后,根据诉讼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复查。

第十九条 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后,下达《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附件2)(以下简称复查决定书)告知申诉人,同时抄送被申诉人。不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如须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

(三)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四)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五)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六)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七)委员会主任签名;

(八)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应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办公会评议,并书面通知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认定复查决定不当,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复查。若被申诉人为校长办公会,则报学校党委会评议。

第二十二条 若无第十七条情况,被申诉人对复查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向学校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待复查结论得出后,按复查决定执行;学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被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被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的相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icon_doc.gif附件1: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docx

         icon_doc.gif附件2: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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