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校教师队伍 , 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和 国 家、 我 省 有 关 职称政 策 规定 , 结合 我 省 实际 , 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 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 , 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 , 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 实验技术人员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 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 , 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 以 师德、能力、 业绩、 贡献为导向 , 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 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师德高尚 , 治学严谨 , 爱 岗敬业 , 关爱生 ,教书育人 , 为人师表。
(二)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 身心健康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 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 期考核 均 为合格 以 上 等 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 , 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 , 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 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 , 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 担任助教职务 4年以上 ;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 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二)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毕业 , 担任讲师职务 7年以上 ;
2. 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 担任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
3.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 担任讲师职务 4 年 以
上 ;
4.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 担任讲师职务 2 年 以上 ;
5.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 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 ,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36周岁的人员 , 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 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 担任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41周岁的人员 , 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 四) 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 专科毕业 , 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4年以上 ;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 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五) 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专科毕业 , 担任实验师职务 7年以上 ;
2. 大学本科毕业 , 担任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 ;
3.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 担任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
4.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 担任实验师职务 2 年以上 ;
5.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 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 ,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
(六)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学位或专业要求 , 担任讲师 (实验师) 或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 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 具备规定的学历、 学位和专业要求 ,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 任职年限可提前 1 年破格申报副教授 (高级实验师) 任职资格、提前 1-2年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 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讲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 ,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 具有从事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 担任 1 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等工作任务 。 教学基本功扎实 , 教学态度端正 ,教学效果良好 。 任现职以来 , 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 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 ,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 公共基础课教师定 期 到企 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 工作业绩
1. 教学业绩 。 本、 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40学时、 160 学时 , 公共课、 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80学时 , 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00学时 。 任现职以来 ,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1 次或良好 2 次 , 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 , 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 (2)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 (3) 至 (6) 中 的 1 条 :
(1) 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均限前 2名 , 其中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
(2) 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 (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
(3) 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 校级以 上科研、 教 改项 目 或教 学 工 程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人。
(5) 作为发明 人 获 得 国 家 发明 专 利 或 实 用新 型 专 利授权 1项。
(6) 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 有本 专 业系 统、 扎 实的 理论 基 础 和 专 业 知识、 技 能 ,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 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 ,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 系统担任 1 门公共课、 基础课或 2 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 , 每学年至少讲授 1 门全 日制普通本、 专科生课程 ,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等工作任务。
3. 遵循教学规律 , 积极改革教学方法 , 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教学经验丰富 , 教学效果优良 。 任现职以来 , 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 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 , 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 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 , 成绩突出。
5. 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 ,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 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 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 调研和学习 , 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 , 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 实践报告。
(二) 工作业绩
本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业绩 。 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学时 。 任现职以来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 , 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 (2)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 (3) 至 (6) 中 的 1 条 :
(1)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2) 正式 出版 学 术 著作、 译 著 (本 人撰 写 5 万 字以 上/部、翻译 10万字以上/部) 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3) 省部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等奖限前 3 名) , 或省辖市、 厅级
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4)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部级限前 5 名) ,或主持完成 1 项省辖市、 厅级科研项 目。
(5)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级限前 3 名) 。
(6) 直接指导 (限第 1 指导教师) 的学生个人或团 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高职高专院校、 成人专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 业 绩 。 专 业课教 师 年 均教 学课 时 不少于 260 学 时 ,公共课、 基 础课教 师年 均教 学课 时 不少于 280 学 时 。 任现 职 以来 ,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 , 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时具备 (4) 至 (8) 中 的 1 条 :
(1) 在 CN 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 其中至少1 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 正式 出版 学 术 著作、 译 著 (本 人撰 写 4 万 字以 上/部、翻译 8 万字以上/部) 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 (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3) 取得相关专业 (非教师系列) 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任职资格) 证书 , 并获得学校 “双师型” 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 ; 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
文 1 篇。
(4) 省部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辖市、 厅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限前 3 名 , 二等奖限主持人) 。
(5)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部级限前 5 名) ,或主持完成 1 项省辖市、 厅级科研项 目。
(6)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级限前 5 名) 。
(7)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前 5 名发明人) 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2 项 (均限前 2 名发明人) 。
(8) 直接指导 (限第 1 指导教师) 的学生个人或团 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本、 专科院校教学科研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 业 绩 。 年 均教 学课 时 不少于 160 学 时 , 兼 职 教 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10学时、80学时 。 任现职以来 ,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1 次 , 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时具备 (4) 至 (7) 中 的 1 条 :
(1) 发 表 的 期 刊论 文 被 SCI、 EI、 SSCI或 A&HCI收 录 ,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1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3 篇 ; 或在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3) 正式 出版 学 术 著作、 译 著 (本 人撰 写 5 万 字以 上/部、翻译 10万字以上/部) 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4) 省部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等奖限前 5 名) , 或 2 项 省辖 市、厅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部级限前 3 名) 。
(6)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级限前 5 名) ,或省级以上教改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级限前 3 名) 。
(7)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前 3 名发明人) 。
本、 专科院校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工作 。 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80学时。
2. 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 (4) 至 (7) 中 的 1 条 :
(1) 发 表 的 期 刊论 文 被 SCI、 EI、 SSCI或 A&HCI收 录 ,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2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3) 正式 出版 学 术 著作、 译 著 (本 人撰 写 6 万 字以 上/部、翻译 10万字以上/部) , 同 时在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4) 省 部 级 科 技 奖 (三 等 奖 限 前 5 名)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三等奖限前 2 名) 的主要完成人。
(5)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1 项 , 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2 项 (省部级均限前 3 名) 。
(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 (限第1 发明人)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20 万元 以上。
(7)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 目 1 项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 以上 , 项 目 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 或撰写 (限前 2 名) 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省辖市党委、 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2 项 , 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音乐、 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 音乐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 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 学 术论 文 2 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 1 篇) ; 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 , 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 2 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 1 件 (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 , 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 (奏) 音乐会、 独舞专场演出、 专场 原创作 品 音 乐会、 歌 舞 剧、 戏 剧中 演 出 主 要 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 1 次。
(2) 在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 或在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 国文
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 美术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 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 学 术论 文 2 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 1 篇) ; 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 , 或正式出版作品在 40 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 1 部 ,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 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 1 次 , 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 1 件。
(2) 作品在省文化厅、 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 或在文化部、 中 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 体育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 1 篇) ; 同 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 1 篇。
(2) 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 , 获集体项 目前 6 名 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 3 名 的主教练 ; 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 3 名 的主教练、 单项比赛前 2 名 的主教练 ; 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 目 的冠军队的主教练、 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副教授水平。
1. 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 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 , 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 目 1 项 ; 或主持承担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1 项 , 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 从事 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收录 2篇 (限二 区 以上 , 其中 一 区 1 篇) ; 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 家 权 威学 术 期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发 表的 期 刊 论 文 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2 篇。
(3) 国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限前5 名、 二等奖限前 3 名) 、 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 奖 (一 等 奖 限前 3名、 二等奖限第 1 名) 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3 名、 一等奖限前 2 名) 的主要完成人。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第 1 发明人)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万元以上。
(5)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 目 1 项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 以上 , 项 目 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教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 有本 专 业系 统、 广 博、 坚 实的 理论 基 础 和 专 业 知识 ,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 , 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 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 , 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 系统担任 2 门 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 , 每学年至少讲授 1 门全 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课程 (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含研究生课程) ,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等工作任务。
3. 治学严谨 , 教 学 经验 丰富 , 教 学 效果优 良 , 形 成 有 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 在引领学科发展、 专业建设、 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 。 任现职以来 , 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 指导 2 名 以上青年教师、 进修教师、 访 问学者学 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 或担任 1 届 以上研究生导师 , 或独立讲授 1 门 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 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业绩 。 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学时 。 任现职以来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3 次 , 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时具备 (4) 至 (7) 中 的 1 条 :
(1) 发 表 的 期 刊论 文 被 SCI、 EI、 SSCI或 A&HCI收 录 ,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2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 (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 , 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3)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译著 (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翻译 12万字以上/部) 或主编、 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 ; 同 时在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 3 篇 (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 , 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4) 省部级 二等以上科技奖 (二等奖限前 7 名) 、 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等奖限前 3 名) 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3 名 , 一等奖 限前 2 名) 的 主 要 完 成人。
(5)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目 1 项。
(6) 国家级教学工程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限前 3 名) , 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 目 1 项 ; 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 1 项。
(7) 直接指导 (限第 1 指导教师) 的学生个人或团 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 业 绩 。 年 均教 学课 时 不少于 160 学 时 , 兼 职 教 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10学时、80学时 。 任现职以来 ,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 , 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时具备 (4) 至 (7) 中 的 1 条 :
(1) 发 表 的 期 刊论 文 被 SCI、 EI、 SSCI或 A&HCI收 录 ,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3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5 篇 (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 , 或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 刊物 上 或 被 上 述 检 索 收 录 或刊 物 全 文 转 载 ) ; 或 在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3) 独立出版学术著作、 译著 1 部 (12万字以上) 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 (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 (其中至少 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 , 或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4) 省部级 二等以上科技奖 (二等奖限前 5 名) 、 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等奖限第 1 名) 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5 名 , 一等奖 限前 3 名) 的 主 要 完 成人。
(5) 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科研项 目。
(6) 国家级 (限前 5 名) 或省级 (限前 2 名) 教学工程项 目的主要完成人 ; 或主持完成 2 项省级教改项 目。
(7)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第 1 发明人) , 同 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目 1 项。
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 , 具备下列条件 :
1. 教学工作 。 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80学时。
2. 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 至 (3)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 (4) 至 (7) 中 的 1 条 :
(1) 发 表 的 期 刊论 文 被 SCI、 EI、 SSCI或 A&HCI收 录 ,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4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其中至少 2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 转载)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3) 独立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15万字以上) ; 同 时在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 , 或在 CSSCI来源期刊 (不含扩展版) 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4) 国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 5 名、 二等奖的前 3 名 , 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 3 名。
(5) 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科研项 目。
(6)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第 1 发明人)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万元以上。
(7)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 目 1 项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 以上 , 项 目 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 或撰写 (限前 2 名) 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省委、 省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 2 项以上 , 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音乐、 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 音乐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 ;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 , 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 2 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 1 件 (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 , 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 (奏) 音乐会、 独舞专场演 出、 专场原创作 品 音乐会、歌舞剧、 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 1 次。
(2) 在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 , 或在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 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 美术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 ;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3 件 , 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 1 部 , 或作品参加中 国文联下属的一级
协会主办的届展 1 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 2 次 , 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 1 件。
(2) 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 , 或在中 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 秀 奖 以上。
3. 体育学科 , 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 , 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 2 条 :
(1)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 ; 同 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 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 2 篇。
(2) 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 , 获集体项 目前 3 名 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 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 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教授水平。
1. 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 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 , 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
(1) 主持完成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2) 从事 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收录 4篇 (限二 区 以上 , 其中 一 区 2 篇) ; 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 家 权 威学 术 期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发 表的 期 刊 论 文 被
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4 篇。
(3) 国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等奖限前 5 名) ; 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 (限前 3 名) 、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限第 1 名) 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国家级限前 3 名 ,省级特等奖限前 2 名、 一等奖限第 1 名) 的主要完成人。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第 1 发明人)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万元以上。
(5)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 目 1 项 以上 ,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100万元以上 , 项 目 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符合下列要求 :
1.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 了解本学科领域国 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 有熟练的实验技能、 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 , 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 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 按照教 学 大 纲的 要 求 , 独 立 完 成 实 验课 程 和 实 验 项 目 ,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 (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 。 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 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 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 , 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 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
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 120学时 ;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 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 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3 至 5 中 的 1 条 :
1. 在 CN 学 术 刊物 上发表本 专 业论 文 (含 实验 报 告) 2 篇(均限前 2 名 , 其中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
2. 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 (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部) , 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含实验报告) 1 篇 (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
3. 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 目。
4. 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
5. 独立设计 2 个以上实验项 目 , 并在教学中使用 2 年以上 ,效果良好 ; 或加工、 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 , 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 经专家综合评价 , 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 能力 , 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系统、 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 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 。 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 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 , 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 目 。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 , 承担 1 门实验课程的教学 , 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 , 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 。 在实验室建设、 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 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 160学时 , 主持完成 1 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 ;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2 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 目实验支持工作 , 或 主持 过 大 型、 重 要 实验技 术装 置 的研 制、 技 术 引进、设备改造项 目。
4. 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 取得较好成效。
(二) 教科研成果 , 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 的 1 条 , 同 时具备3 至 8 中 的 1 条 ; 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 , 同 时具备 3 至 8 中 的 2 条 ; 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 , 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 在 CN 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 , 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实验指导书 (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 , 同 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3. 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 或省辖市、 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等奖限前 3 名) 。
4.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部级限前 5 名) ,或主持完成 1 项省辖市、 厅级科研项 目。
5.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 目或教改项 目 的主要完成人 (省级限前 5 名) 。
6. 主持完成 2 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 技术引进、 设备改造项 目 , 使用效果良好。
7.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 (限前 5 名发明人) 或实用新
型专利授权 2 项以上 (均限前 2 名发明人) 。
8. 直接指导 (限第 1 指导教师) 的学生个人或 团 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 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 , 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 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 不一致或不相近的 , 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 音乐、 美术、 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 ,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 (1981年) 前全 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 , 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 2 年后 , 任职年限达到要求 , 可正常申报 。 全 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 自然学时数 , 包含理论课授课、 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设计的学时 。 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 内外访学、 交流、挂职锻炼等 , 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 ,包括学生评价、 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 , 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
料和相应文件 。 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 , 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1倍 。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 当年不得申报 , 任职年限延长 1 年。
第十八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 应附企业鉴定、 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 ; 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 , 应附学校活动方案、 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 提供 2017年及以后的相关材料 , 2016年及以前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 , EI为工程索引 , SSCI为社会 科学 引 文 索 引 , A&HCI为 艺 术 与 人 文 科学 引 文 索 引 , 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 , CSCD 为 中 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论文收录应附检索、 收录证明 。 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 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二十条 “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 指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 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 中 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研究所 (中心) 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 内核心学术期刊和 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论 文发表的 刊物 不含 增 刊、 特 刊、 专 刊、 周刊、 非学术刊物、 论 文 集 等 。 论 文 不含未被 SCI、 EI、 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 。 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000字。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要求 (如中级职务) 外 , 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 习题集等 。 省级以上统编、 规划教材 , 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 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 “五个一工程” 奖、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 厅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党委宣传部门、 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 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 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 目 多次获奖 , 取最高奖。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 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 (如 自然科学基金委) 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 目 。 科研项 目 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 , 应提供立项批文、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结题验收报告、 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 应提供立项批文、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 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 目研究报告 。 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 。 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 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 发票及费用支出账 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 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 队、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 , 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 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主持 ” 是在科研项 目 中 承担 总体设 计、 论证、 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 “主要完成人” 是在科研项 目 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 , 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 以上均以证书、 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 目、 著作、 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 “以上” 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 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 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 , 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 如 申报人工作业绩中 有 一项特别突 出 , 有 重 大 贡 献或 突
破 , 经专家论证 , 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 , 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三条 授予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高校 , 应在本条件施行 3 年内 , 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级以上党校、 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教师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 自下发之 日起施行 。 原《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 (实验人员) 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 (豫人职〔2009〕 273号) 同 时废止 。 未尽事宜 ,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